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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因公出国(境)行政组团的规定(试行)


   按照《南京工业大学因公出国(境)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南工校外[2019]27号文)以及校长办公会意见,现将行政出访管理相关主要事项规定如下:

    一、拟出访团组原则上需列入年度出访计划,团组经费原则上需列入年度预算。

    二、坚持因事定人,统筹确定学校、学院(部门)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,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人选建议。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。

    三、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,同一学院(部门)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,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;

    四、校级领导行政出访原则上每两年1次,一个任期不超过2次。分管外事校领导行政出访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。学校正副处职干部行政出访原则上一个任期内1次。分管外事的处级干部行政出访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。

    五、因公行政出访团组的出访方案、出访人员和时间、经费来源经前期充分汇报沟通后,由国际合作处草拟行政出访计划,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。

    六、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,由国际合作处向省外办申报。获省政府批件后,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出访方案。

    七、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 八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南京工业大学国际合作处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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