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工业大学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管理办法 各单位、学院: 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是因公出国人员出入国境和在国(境)外逗留的重要身份证件,及时收缴和保管好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是加强出国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,认真做好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的收缴和保管工作是国合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的重要职责。为了确保我校因公护照管理有序,根据《护照法》和《江苏省因公护照、赴港澳通行证颁发、管理办法》(苏外照〔2007〕270号文)等相关文件精神,按照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实行统一管理、分级管理的原则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 第一条 全校持用的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由我校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负责收缴保管。因公出国(出境)人员应于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交南京工业大学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保管。 第二条 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根据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收缴情况按各机关、各部门、各学院分类,每季度通报一次护照收缴情况,并敦请相关人员按规定及时上交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。南京工业大学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同时负责查验出入境记录,对超时绕道者将视情通过适当渠道通报,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查处。 第三条 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在收缴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认为必要时要与持照人本人见面,要严格查验出入境记录。对严重超时绕道者及时报省外办(省台办)和纪检部门查处。 第四条 双跨(跨地区、跨部门)组团人员的护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南京工业大学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收缴后送有权保管护照的主管单位统一保管。 第五条 领取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后因故未出国(境)者,自上级决定取消此次出国任务之日起由我校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七日内收缴保管其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。 第六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、退休等原因离开本校人员所持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,由我校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交省发照机关注销。对失效的因公护照(港澳台通行证)由我校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每年年底集中一次交江苏省发照机关。 第七条 如持照人在境内不慎将护照遗失,应立即将遗失经过写成书面材料经主管部门核实、盖章后报省外办(台办),省外办(台办)将通过专用网络系统报失,并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。如护照在境外遗失,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、领馆报告,同时报发照机关,由发照机关将出国人员护照号码、任务批件等传真我驻所在国使领馆,由驻外使、领馆为其办理回国证件。事后按规定报外交部领事司注销护照。 护照遗失者再次申请出国(境),原则上从省外办报失之日起15日后方能受理当事人新的护照申请。 第八条 责任追究与处罚 持照人回国后期满三个月仍不上交护照的由我校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报告省外办,由省外办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利用外交部网络予以强行注销,同时将持照人列入内控人员名单,在二年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(通行证)。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生效,未尽事宜由国际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负责解释。 |